一、考試科目
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和“社會工作實務(初級)”,均為客觀科目。
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社會工作實務(中級)”為主觀科目,其他科目均為客觀科目。
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實務(高級)”,為主觀科目。
二、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考試成績在中國人事考試網發布。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高級社會工作師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合格,頒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合格證明,該證明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在該證明有效期內,符合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審,通過評審且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高級社會工作師)》,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