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政策: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2]111號)。
二、從業方向:
建造師注冊受聘后,可以建造師的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能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由建筑業企業自主決定。
三、報考條件:
(一)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名條件,具有工程(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的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2、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已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年底。
四、考試科目和時間:
五、課程安排: